最近,何艳局长领导的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高级官员发明了一种抵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即:无论什么申请内容,以《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为:
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属于信访问题。特此告知。
这样的方式也被该局责令各区房管局执行。以江岸区房管局为例,在给予我《告知书》前,该局先征求武汉市房管局项南川科长的意见,被项先生指令必须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步调一致。
对于该局的损招,我们采取应对的方式是:
1、 对《告知书》进行行政复议。可以明确的是:武汉市房管局的这样的“告知”行为被相关领导斥之为:脑残!
2、 对《告知书》所提出的“属于信访问题”的说法,以信访形式向给予《告知书》的单位提出。
这样做的好处是:
1、 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则对该局的“告知”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让其进入程序;
2、 同时提出信访申请,让该局两难。如果受理,则必定会走向信访三级终结,不要说到复核程序,就是到了复查程序就会被“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官员训斥;如果不受理,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信访”,这自然是自扇耳光。信访事项的受理或不受理的结论将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唉,蠢呀,没想到有这么蠢!
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430000
被申请人: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武汉市 。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局长 邮编:430000
诉讼请求:
一、判定被申请人私自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归于“信访问题”违法行政事实成立;
二、判定被申请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据实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三、责令被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开:
事实和理由:2014年 月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
2014年 月 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 月 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制作的《告知书》。该《告知书》称:“ ”
”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就是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范围,且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应尽义务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就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自然应该由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违法。
申请人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的任何一项。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归于“信访问题”违法。
鉴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此致
武汉市法制办
申请人:
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证据:
证据一、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证据二、《告知书》
2、《信访事项申请书》
关于
信访事项的申请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1日我向贵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贵局公开“
”贵局给予我《告知书》称:“ 属于信访问题。特此告知。”
既然贵局将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为“信访问题”,我按贵局的要求向贵局提出如下信访事项申请: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住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