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机关会将虚拟货币变现,所得财产上缴国库;有的地方机关只没收这些虚拟货币,不变现。然而,司法机关查没虚拟货币后变现,其本质是一种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或者默许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与当下我国防范与打击虚拟货币炒作背景下的政策不符。
如果直接将虚拟货币上缴国库,随后又投入公共财政支出,这在一定意义上等于变相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地位,这与我国政策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相违背。
此外,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利没收这些虚拟资产也存在争议。由于这些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所获取的虚拟货币大部分都是先从普通民众那里获得的,再将这些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汇集。因此直接没收缴获的虚拟货币,这些受害者将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由此可见,当下司法实践对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行为定性、涉案款物处理等问题上,分歧日益显现,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
9月1日,中国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文中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进行了辨析,称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现行法律政策并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我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属于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虽然我国目前出于保障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打击违法犯罪等考虑,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及货币功能,但其交换价值因存在境外市场的法定认可和合法流通而客观存在,无法摒除。
如果将虚拟货币视为毒品等违禁品予以对待,不承认其交换价值,势必导致虚拟货币不可避免地从境外流入境内后,凝结的劳动价值、市场价值被废弃,客观上导致财产灭失,并不利于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
因此,监管机构应当以合法性的基本立场处理涉案款物,对于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涉案款物并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应当在刑事、民事法秩序统一的基础上,分别予以对待,做到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总结
事实上虚拟货币的司法执行“难”问题,其根本在于我国立法的缺失。虚拟货币“变现”这件事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且冲突的,再加上程序性的规定不明确,使得在处理虚拟货币案件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各个机关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情况。
虚拟货币成为犯罪之“矛”,铸造司法之“盾”也迫在眉睫。随着Web3.0时代越来越多数字资产的诞生与流通,完善虚拟货币执行问题的相关制度规定任重而道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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